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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月21日,记者从市人大和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国内率先制定的一部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在该领域的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销售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界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职责,规范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电梯检验检测行为,建立完善了执法监督。其中,针对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还设定了一些具有徐州特色的规定。

  推行安装电梯安全监控系统

  近年来,我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目前,我市电梯拥有量在9000台左右,且以每年近千台的速度递增,预计今年底将突破万台大关。在电梯使用中,随着电梯保有量的增加和使用年限的增长,因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损坏和通讯信号缺失而导致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新建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作此规定,有利于在电梯发生故障后的第一时间内,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

  合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条例》明确了电梯日常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细化、规范其管理职责,从源头上解决电梯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难以落实的问题,解决了当前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和关键问题。

  根据我市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四条将电梯安装使用各阶段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电梯所有权人等明确为电梯使用单位。同时还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电梯所有权人限期落实。” 这条规定,确保了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得到落实。

  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对于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也是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问题突出、亟待加强和改善的环节。为此,《条例》一是明确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二是设立了异地注册电梯维保单位的备案制度;三是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将电梯维保业务违法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规定并设定了处罚。

  明确电梯相关费用的承担

  电梯运行费用以及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和保障等是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电梯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集中收取、支付,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可列入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电费中收取、支付。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已经建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的筹集和使用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可以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直接代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从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针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电梯检验检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电梯登记,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接到投诉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了行政责任。

  《条例》还就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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