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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设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宅工程设计工作,规范住宅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确保住宅设计质量和建设品质,不断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现就加强住宅设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凡是规划主管部门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实施(2012年8月1日)后批准的,建设(包括房产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建设和设计中要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保证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层数在12层及12层以上的,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且其中一台要可以容纳担架,其轿厢深度不得小于1.8米。
    三、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住宅设计的内部审查,健全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严把住宅设计质量,不得违反标准规范的规定,杜绝不合格的设计产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严格审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各项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违反强制性条文以及不符合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的,要督促整改落实,拒不整改或不按规范落实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执行有关设计规定、标准和规范情况的监督。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设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设计规范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严格程序把关,对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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